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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民初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焦永兵与焦建华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兵,焦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初重字第11号原告焦永兵,男,汉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建华,男,汉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永兵诉焦建华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永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海东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