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民初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焦永兵与焦建华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兵,焦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初重字第11号原告焦永兵,男,汉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建华,男,汉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永兵诉焦建华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永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海东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