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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岷县闾井镇八郎村***号,捕前住达拉特旗,系无业。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白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旧桥洞附近的鼎昊超市,盗窃超市内的现金100多元及四包硬盒黄鹤楼香烟、四包硬盒苁蓉香烟、八包硬盒紫云香烟、三包经典100红塔山香烟、三包经典1956红塔山香烟、两包七匹狼香烟,经鉴定,价值373元;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旧桥洞附近的鼎昊超市,盗窃超市内七包硬盒中华香烟、四包硬盒苁蓉香烟、三包硬盒紫云香烟、一包兰州香烟、四罐红牛饮料及部分小吃,经鉴定,价值391.5元;3、2014年12月14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鄂尔多斯广场10号楼商铺及地下室盗窃电线250余米,价值465元;4、2014年12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塔公园附近安踏专卖店,盗窃店内的一台电脑主机、一件棉服、一条裤子、一个双肩背包及现金七十余元,经鉴定,价值1519元;5、2014年12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时代步行街匹克专卖店,盗窃店内的一双鞋、一条裤子、一件棉服、一件T恤、两部手机及七十元现金,经鉴定,价值1060元;6、2014年12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时尚干锅店,盗窃店内的一部酷派手机、一块保时捷手表及现金六十余元,经鉴定,价值1063元;7、2014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购物广场对面的OPPO手机专卖店,盗窃店内的一部OPPO手机及一部小米移动电源,经鉴定,价值3599元;8、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购物广场依之妮内衣店,盗窃店内的三张10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及现金300余元,经鉴定,价值600元;9、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购物广场飞驼皮鞋店,盗窃店内的现金400余元;10、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购物广场中意化妆品店,盗窃店内的一张会员卡及现金300余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10起,总计价值9770.5元。2014年12月17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了被盗物品并予以扣押,后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受害人曾某某、许某某、高某某、张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全某某的证言、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达价鉴字(2014)157号、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达价鉴字(2015)4号、达拉特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达拉特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达拉特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达拉特旗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部分发还受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杰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