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德财、王惠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德财,王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德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德阳。委托代理人许文体。被执行人王德财。被执行人王惠玲。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德财、王惠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晋执审字第6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加奖执行员 林文晋执行员 苏恬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