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复执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潘宝年与余太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55号潘宝年:你申请执行余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2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30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宝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