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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巫国忠与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农贸路4巷2号。法定代表人邵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巫国忠。再审申请人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巫国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亚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静云审 判 员  史宏春代理审判员  何宝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