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静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静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86号原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静江,农民。200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12日释放。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静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静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黄静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静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静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静江撤回上诉。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