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赖振国,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德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振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生活作风不良,脾气暴躁,懒惰成性,整日沉迷于赌博,不务正业,经常外出打架、盗窃、赌博,全然不顾家庭和孩子。2006年5月30日,被告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5日,2008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28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伍佰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一年十个月。原告为了年幼的儿子,忍气吞声,屡次规劝被告改邪归正,但反遭被告谩骂和毒打。多年来,被告还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双方婚后经常吵架,后于2012年10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3.夫妻共同债务28000元由被告个人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4.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据,用以证明原告向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5.(2013)温苍刑初字第913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的事实。被告黄某甲书面答辩称:一、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其余均不属实。婚生子基本由被告和父母照顾,近一年来,原告根本不在家,未照顾儿子。二、原告诉称夫妻共同债务2.8万元不属实。被告不知道该借款行为,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原告个人承担。为了家庭及培养婚生子,被告向他人借款5万元,原告应承担一半。三、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因原告目前没有职业、没有房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被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生活和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内容,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5日。另查明,被告黄某甲于2006年5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6月28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伍佰元,2008年7月2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9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甲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赌博、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多次被治安处罚或判处刑罚,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儿子黄某乙的抚养问题,被告主张由被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原告亦表示同意,应予准许,但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欠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万元借款,因该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原告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故该2万元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关于原告另外主张的8000元债务及被告主张的5万元债务,因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陈某与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由黄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陈某支付黄某甲抚养费435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陈某享有每月探望儿子黄某乙二次的权利,黄某甲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三、夫妻共同债务欠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万元借款,由陈某、黄某甲各半承担;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