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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云南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高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永宏,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良源庄经典商务大厦*幢*层****号。委托代理人:潘建波,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云南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泽地产。法定代表人:高玮。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日新中路***号凯旋大厦*楼。委托代理人:李雨嫱,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执行隆泽地产与经典地产等股权转让纠纷保全一��中,经典地产对本院依据(2015)云高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作出的查封、冻结行为不服,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典地产现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经典地产提出的撤回本案异议请求的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异议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维军审 判 员  闵 义代理审判员  邹 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