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吉红军与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红军,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吉红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湖南东路1号202室。法定代表人丛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红军与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红军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78970.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暂无财产可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33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