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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朱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沛朱民初字第143号刘洪岗与谭苏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岗,谭苏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朱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刘洪岗,农民。委托代理人闫俊平,沛县法律援助中心鹿楼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燕守海,沛县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苏奎,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刘洪岗诉被告谭苏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凡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岗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俊平、燕守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苏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岗诉称,2013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在沛县新城嘉苑B座建设江苏大汉人防车库工程,双方约定板墙、线浇面、木模板建设面积900平方米,每平方米23元,共计工资款20700元,被告已付5900元,尚欠原告14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4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谭苏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在沛县新城嘉苑B座建设江苏大汉人防车库工程,双方约定板墙、线浇面、木模板建设面积900平方米,每平方米23元,共计工资款20700元,被告于工程开始第三日向原告支付5900元生活费、零用钱。2013年12月2日,被告谭苏奎向原告刘洪岗出具“江苏大汉人防车库工程面积900*23=20700元借支5900元现欠14800元谭苏奎2013年12月2日”。被告谭苏奎尚欠原告工资款148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谭苏奎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谭苏奎出具的结算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谭苏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刘洪岗受雇于被告谭苏奎,为其提供劳务,被告谭苏奎应及时支付原告应得的工资款。谭苏奎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明确记载尚欠原告的工资14800元未支付,故被告谭苏奎应支付原告工资款1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苏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洪岗工资款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谭苏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春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