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3712-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振强与广州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振强,朱少冰,梁磊,王鹏飞,刘竹华,林国海,广州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3712-3717号申请执行人:曾振强,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朱少冰,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梁磊,住湖北省江陵县。申请执行人:王鹏飞,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刘竹华,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国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广州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583353616.曾振强、朱少冰等与广州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六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3)3004-30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林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曾振强、朱少冰等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09148.6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线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号××××房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712-3717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