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巧、占文凤、占子晴、占多国、贡荣贵与安徽华卫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占文凤,占子晴,占多国,贡荣贵,安徽华卫集团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刘巧,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占文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巧(系占文凤的母亲),女,余项同上。原告:占子晴,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巧(系占子晴的母亲),女,余项同上。原告:占多国,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贡荣贵,女,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卫集团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思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占文凤、占子晴、占多国、贡荣贵诉被告安徽华卫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将被告安徽华卫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华卫集团禽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巧、占文凤、占子晴、占多国、贡荣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进仓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