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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英故意杀人罪,刘英爆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798号罪犯刘英,重庆市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一日作出(2006)东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英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鲁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2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16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英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