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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凌源市刀尔登隆兴加油站行政非诉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凌源市刀尔登隆兴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2号。法定代表人赵巨岩,局长。被执行人凌源市刀尔登隆兴加油站,住所地凌源市刀尔登镇三道梁子村。负责人艾文勇,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刀尔登隆兴加油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朝行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由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芳审 判 员  滕云峰代理审判员  吕晓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