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与于玉群、于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于玉群,于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住所地邢台县西黄村镇马河村。负责人王树伟,系马河信用社主任。被告于玉群,农民。被告于金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诉被告于玉群、于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蒋铁雷人民陪审员 石丽珍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