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与于玉群、于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于玉群,于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住所地邢台县西黄村镇马河村。负责人王树伟,系马河信用社主任。被告于玉群,农民。被告于金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诉被告于玉群、于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蒋铁雷人民陪审员  石丽珍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