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启月与崔新保、崔新和、崔新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月,崔新保,崔新和,崔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月,男,1948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新保,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新和,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新跃,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启月申请执行崔新保、崔新和、崔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启月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353元,执行费550.2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启月以已与被执行人崔新保、崔新和、崔新跃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启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