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俊与潘远进、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潘远进,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开路桥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黄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潘远进,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天开路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00227-3。法定代表人:陶德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荀义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卞祖国,该公司职工。被告: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051283-8。委托代理人:刘彦,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力,该公司职工。原告黄俊与被告潘远进、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开路桥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612元,由黄俊负担。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