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清峰申请执行高金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峰,高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高金田,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清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所、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鉴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明审判员 :郑伟斌审判员 :卢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学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