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桓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耿延永与耿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延永,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耿延永。被执行人:耿涛。耿延永与耿涛租赁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耿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耿延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