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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一执字第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罪犯俄昂本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昂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24号罪犯俄昂本,男,藏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俄昂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俄昂本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俄昂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俄昂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昂本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30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何彦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