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当湖混凝土分公司与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当湖混凝土分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412号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当湖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村乍王公路东侧。代表人:李金其。委托代理人:富建国、王林妹,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象山丹城育才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倪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当湖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当湖混凝土分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当湖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当湖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