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启钊与朱吕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启钊,朱吕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董启钊,又名董啟钊,务农。委托代理人董佑安,男,生于1937年4月29日,汉族,务农。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吕平,务农。委托代理人彭清照、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启钊与被告朱吕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启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启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启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启钊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