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县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九伍与程华伟、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伍,程华伟,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洛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翟全顺,周口春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孙东先,姜世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时新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张九伍。委托代理人陈旭,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华伟。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世营。委托代理人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帽郭村310国道南(唐寺门三角花坛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安增斌。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云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全顺。被告周口春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修长。翟全顺与周口春生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民,系周口春生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1-2楼)。负责人熊东红。委托代理人周政,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东先。被告姜世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177号付2号。负责人姜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拓,系公司员工。被告时新伟。委托代理人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九伍与被告程华伟、河南春天物流公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物流公司)、洛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元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周口市分公司)、翟全顺、周口春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春生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孙东先、姜世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时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九伍委托代理人陈旭、被告程华伟、被告春天物流公司及时新伟共同委托代理人姬辉辉、被告旭元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亭旭、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薛云龙、被告翟全顺及周口春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学民、被告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政、被告华泰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东先、被告姜世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九伍请求本院判令:1、十个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475.71元,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和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的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共同承担;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程华伟答辩要点: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春天物流公司答辩要点:1、涉案豫p×××××车辆已在人保周口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涉案豫p×××××车辆系时新伟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春天物流公司购买,且时新伟尚未付清购车款项,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春天物流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张九伍主张的各项损失请求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合理确定。被告旭元公司答辩要点:涉案豫c×××××挂虽登记在旭元公司名下,但旭元公司不是该车所有权人,与该车也不存在挂靠关系,且旭元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张九伍要求旭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答辩要点:1、人保周口市分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费应扣减非医保用药;3、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4、张九伍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确定。被告翟全顺、周口春生公司共同答辩要点:1、张九伍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确定;2、翟全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综合各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翟全顺最多承担不超过20%的事故赔偿责任;3、涉案豫p×××××车辆已在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答辩要点:1、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张九伍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确定;3、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答辩要点: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在11000元无责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他同人保周口市分公司答辩意见。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4年8月5日11时55分,程华伟驾驶豫p×××××号半挂车(豫c×××××挂)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湖南段1471km+985m处时,与张九伍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后,推着粤s×××××号小型轿车与翟全顺驾驶的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孙东先驾驶的鲁f×××××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粤s×××××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青秀、张志豪死亡、粤s×××××号驾驶人张九伍、乘车人张维兰、陈丽丽三人受伤,四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认定程华伟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九伍、翟全顺均负次要责任,孙东先、王青秀、张志豪、张维兰、陈丽丽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程华伟所驾驶豫p×××××号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春天物流公司,豫c×××××挂车登记车主为旭元公司,豫p×××××号半挂车和豫c×××××挂车均在人保周口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分别在人保周口市分公司投保500000元和50000元三责险,三责险均投保不计免赔。翟全顺所驾驶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周口春生公司,该车在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三责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孙东先所驾驶鲁f×××××号重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姜世庆,该车在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3、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时新伟向春天物流公司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分期付款期间为2013年10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分期付款期间,春天物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6、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王青秀、张志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及伤者张维兰和陈丽丽,均已向本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本院分别以2014长县民初字第(3274)、(3275)、(3634)、(3635)号(以下简称3274、3275、3634、3635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该四案。二、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张九伍医疗费用损失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均认为张九伍医药费用应扣除一定比例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前述三个保险公司对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均负有举证义务,但该三个保险公司均未在举证期限内递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张九伍医药费全部列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孙东先、姜世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张九伍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依法应由相关义务主体予以赔偿。三、本院根据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程华伟、翟全顺和张九伍分别承担60%、20%和20%的赔偿责任。时新伟与春天物流公司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春天物流公司虽为豫p×××××号车辆登记车主,但春天物流公司只是在分期付款期间保留该车所有权,该车实际由时新伟占有、使用、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第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相关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张九伍主张由春天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时新伟作为豫p×××××号车辆实际车主应对程华伟的受雇驾驶行为对张维兰承担60%赔偿责任,旭元公司作为豫c×××××挂登记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时新伟和旭元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为便于计算,本院确定豫p×××××(豫c×××××挂)共用550000元三责险。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程华伟赔偿,并由时新伟和旭元公司对程华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翟全顺所驾驶豫p×××××车辆登记车主为周口春生公司,周口春生公司应对翟全顺所负的20%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周口春生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张九伍所负20%赔偿义务由张九伍自理。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作为孙东先所驾驶鲁f×××××车辆(登记车主为姜世庆)保险人,因孙东先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只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张九伍已当庭放弃对孙东先、姜世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已予准许。四、张九伍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9430.4元;2、误工费2285元(43893元÷365天×19天);3护理费1854元(35623元÷365天×19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天×19天);5、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以上,张九伍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总额为24139.4元。五、死者王青秀、张志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及伤者张九伍、陈丽丽因本次交通事故也受到相关损失,五案各原告的损失构成、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见附表1-3。综合附表1-3,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张九伍5129.1元,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张九伍5742.2元。程华伟赔偿张九伍2278.8元,并该2278.8元由时新伟和旭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周口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张九伍5129.1元,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张九伍2673.7元。华泰保险烟台支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张九伍512.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九伍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2413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5129.1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742.2元;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九伍5129.1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九伍2673.7元;三、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九伍512.9元;四、由被告程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九伍2278.8元,被告时新伟、洛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程华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九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九伍负担30元,被告程华伟、时新伟及洛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元,由被告翟全顺及周口春生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覃东平附:本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