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1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余斌、张艳雁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余斌,张艳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208-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负责人叶增高,行长。被执行人余斌。被执行人张艳雁。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斌、张艳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特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负担案件诉讼费39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2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