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留生申请执行赵留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留生,赵留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宋留生,男,1973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赵留衡,男,1987年11月17日生。宋留生与赵留衡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宋留生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