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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留生申请执行赵留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留生,赵留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宋留生,男,1973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赵留衡,男,1987年11月17日生。宋留生与赵留衡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宋留生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