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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秀琼与覃秀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秀琼,覃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韦秀琼,农民。被执行人覃秀连,农民。申请执行人韦秀琼依据生效的(2013)江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秀连今年72岁,年事已高,一人生活,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献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