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廖耀暖、韦巧与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耀暖,韦巧,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410号原告:廖耀暖。原告:韦巧。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永宁街新新七路313号13幢104房。法定代表人:杨松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静仪、余琳,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耀暖、韦巧诉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雯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耀暖、韦巧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快,被告港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静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耀暖、韦巧诉称:2012年5月1日,廖耀暖、韦巧与港龙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包括附件七补充协议),其中合同约定“……第四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乙方所购商品房为……太阳城御园(自编号B1栋裙房)第新新七路XXX号XX幢XX层XXX号房(下称该商品房)……第七条计价方式和价款……1.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总金额(人民币)620046元……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港龙公司分别出具了2张发票给廖耀暖、韦巧收执,确认已收到购房款616183元。但因涉案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港龙公司一直未向廖耀暖、韦巧交付涉案房屋。经廖耀暖、韦巧多次敦促,直至2014年7月1日,其才向廖耀暖、韦巧邮寄了载明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的收楼通知。廖耀暖、韦巧认为,港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已生效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港龙公司的相关违约事实做了认定,故廖耀暖、韦巧无需就港龙公司的违约问题举证。廖耀暖、韦巧请求法院判令,一、港龙公司立即向廖耀暖、韦巧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84725元(以已付房款616183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至2014年7月2日共275天);二、本案诉讼费由港龙公司承担。被告港龙公司辩称:廖耀暖、韦巧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港龙公司是在具备了法定的交楼条件下通知廖耀暖、韦巧收楼,廖耀暖、韦巧也已经收楼,在整个收楼的过程中廖耀暖、韦巧对房屋的情况是清楚的,双方也顺利完成了收楼手续。廖耀暖、韦巧已经收楼,并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计算问题。而且,根据已有的生效判决,违约责任计算至廖耀暖、韦巧实际收楼之日。因此,廖耀暖、韦巧的计算标准不准确,港龙公司不认可。经审理查明:港龙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港龙公司是位于增城市永宁街新新七路313号太阳城御园居住小区的开发商。2012年5月1日,廖耀暖、韦巧(乙方、买方、买受人)与港龙公司(甲方、卖方、出卖人)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包括附件七补充协议),其中合同约定“……第四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乙方所购商品房为……太阳城御园(自编号B1栋裙房)第新新七路XXX号XX幢XX层XXX号房(下称该商品房)……第七条计价方式和价款……1.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总金额(人民币)620046元……第十二条交房条件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九条关于通知的约定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三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附件七为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致的,甲乙双方同意以本补充协议书约定为准”。2012年7月10日和2013年12月8日,港龙公司分别出具了两张发票给廖耀暖、韦巧收执,确认收到售房款430000元和首期款186183元。2013年10月19日,韦巧接收了涉案房屋。本院另案查明以下事实:一、2013年11月6日,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与涉案房屋所涉工程相关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载明备案文件包括了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和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等。二、廖耀暖、韦巧所购买的涉案房屋所在的居住小区于2014年6月20日才完全具备了永久通邮、永久用电、永久用水和永久用气的居住使用条件。廖耀暖、韦巧在庭审中主张以下事实:一、其在接收涉案房屋时已要求港龙公司提供涉案合同约定的收楼文件,但港龙公司没有提供。二、其在接收涉案房屋后发现不具备交房条件,在使用冷气设备时用电开关会跳闸。本院认为:廖耀暖、韦巧与港龙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附件)是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述合同约定港龙公司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完全具备永久通邮、永久用电、永久用水和永久用气居住使用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廖耀暖、韦巧,但涉案房屋截至2014年6月20日才完全具备上述居住使用条件。对此,港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廖耀暖、韦巧要求港龙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廖耀暖、韦巧在2013年10月19日已接收了涉案房屋,故本院认为延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止。经核算,港龙公司应向廖耀暖、韦巧支付上述期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5853.74元(以购房款616183元为本金,以每天0.05%,延期19天计算)。廖耀暖、韦巧要求港龙公司支付上述期间之后至2014年7月2日期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耀暖、韦巧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5853.74元;二、驳回原告廖耀暖、韦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分别由原告廖耀暖、韦巧负担894元和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雯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美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