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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凤英与张军民、联合保险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英,张军民,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陈凤英。被告张军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承德支公司)。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超,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与被告张军民、联合保险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陈凤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怀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