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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杰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杰,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董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杰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峰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