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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崔震杰与刘小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震杰,刘小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崔震杰,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李宁,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邢煤工人村新二区*号楼2-4-7.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震杰诉被告刘小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邢台市××西区邢煤工人付新二区7#楼2-4-7号房屋,房屋价款190000元,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7日,并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38000元。原告已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房款,尚欠90000元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小磊于2015年6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崔震杰房款90000元,违约金7000元。如逾期仍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8000元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刘小磊负担,于2015年6月17日前给付原告崔震杰。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