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峰与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奕乔设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奕乔设计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67号原告:高峰,男,汉族。被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奕乔设计分公司。负责人:王问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奕乔设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审 判 员 孙家君人民陪审员 刘世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