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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疏义祥与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疏义祥,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疏义祥。委托代理人陈松,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伟,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疏义祥诉被告武汉华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疏义祥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疏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疏义祥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