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良与被告张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良,张明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5006号原告:张明良,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良与被告张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