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调确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惠芬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849号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才。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委托代理人:杨建荣。申请人:刁惠芬。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刁惠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刁惠芬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6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刁惠芬于2015年4月16日支付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73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