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再兴诉卢玉恩、卢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兴,卢玉恩,卢爱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王再兴,系石狮市俊兴布行业主,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鸿鹏,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玉恩,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卢爱香,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兴诉被告卢玉恩、卢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再兴以拟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再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再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