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章春与吴晓炜、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春,吴晓炜,李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陈章春,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赵柳生,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炜,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福生,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春诉被告吴晓炜、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章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章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