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树宽与张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龙,马树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龙。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宽。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艳龙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