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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树宽与张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龙,马树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龙。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宽。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艳龙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