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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监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凤户籍行政管理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67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女。委托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凤因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1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具有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工作的法定职权。该局在收到有关王凤出生日期造假的线索后,联系王凤原籍河北省曲阳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取得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通知存根、询问笔录等有关王凤实际出生日期的材料。该局结合王凤原籍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认定王凤在办理随军家属进京落户时的年龄并不符合办理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的条件,因此确认王凤存在弄虚作假、虚构年龄取得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的事实。该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注销王凤的北京市户口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王凤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王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再审申请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