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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千明,夏文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57号原告:张千明,农民。被告:夏文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明诉被告夏文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千明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识:原告张千明申请撤回诉前调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千明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相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