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商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必重与徐有西、刘伦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有西,刘伦者,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何必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商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有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伦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刘伦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西,该公司总经理。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树新,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喜民,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必重。委托代理人:叶乃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有西、刘伦者、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城置业公司)、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置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必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玲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梅冰、王雄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有西、刘伦者、世城置业公司、方正置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树新、孙喜民,被上诉人何必重的委托代理人叶乃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有西、刘伦者、世城置业公司、方正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有西、刘伦者、世城置业公司、方正置业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有西、刘伦者、世城置业公司、方正置业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867元,减半收取262933.50元,由上诉人徐有西、刘伦者、世城置业公司、方正置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