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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邮储楚州支行与刘建军、唐桂花、陈金刚、王国才、王二林、陈光中、陈学义、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刘建军,唐桂花,陈金刚,王国才,王二林,陈光中,陈学义,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邮储楚州支行)。负责人汪鸿光。委托代理人朱建红、崔国峰。被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唐桂花。被执行人陈金刚。被执行人王国才。被执行人王二林。被执行人陈光中。被执行人陈学义。被执行人张勇。邮储楚州支行与刘建军、唐桂花、陈金刚、王国才、王二林、陈光中、陈学义、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刘建军、唐桂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楚���支行借款本金25486.14元,利息5721.57元;陈金刚、王国才、王二林、陈光中、陈学义、张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军、唐桂花、陈金刚、王国才、王二林、陈光中、陈学义、张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对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少量银行存款被另案执行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商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