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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行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46号原告陈行,男,汉族,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时代豪苑D座)41-1#。负责人武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行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