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荣秀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荣秀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秀国,系济南槐荫美好声音歌城经营者,经营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段兴东路*号,住济南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荣秀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邢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