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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41号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华,董事长。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2日以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岗镇李家山村集体土地72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实验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1780元。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临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复议、不起诉,只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2014年2月25日,申请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现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不起诉,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常方栋审判员  秦宝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清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