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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程李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李东,湛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87-2号申请执行人:程李东。被执行人:湛伟华。申请执行人程李东与被执行人湛伟华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海法商字第0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湛伟华未履行前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程李东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湛伟华的可供执行财产,程李东亦未能提供湛伟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李东对湛伟华仍具有(2012)武海法商字第012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李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其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