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外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义与被执行人黄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义,黄玉春,姜宝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外异字第1号案外异议人:姜宝慧,男申请执行人:刘忠义,男被执行人黄玉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义与被执行人黄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姜宝慧于2015年1月9日对本院裁定查封的10000斤玉米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忠义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解除玉米,案外异议人姜宝慧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异议人姜宝慧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