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宗真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真,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韩宗真。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法定代表人陶玉美,任厂长。住所地:长垣县文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3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