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与白俊玲、蒋振魁、丁红贺、刘明礼、李海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白俊玲,蒋振魁,丁红贺,刘明礼,李海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金初字第9-1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负责人王莹,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喜才,系信用社职工。被告白俊玲,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小街村小街。被告蒋振魁,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新庄村岳庄。被告丁红贺,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姚庄村七组。现羁押于南阳市戒毒所。被告刘明礼,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现住南阳新区溧河乡电管所。被告李海芙,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与被告白俊玲、蒋振魁、丁红贺、刘明礼、李海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海芙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