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林峰、马永贵、杨生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林锋,马永贵,杨生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存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该社白土岗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马林锋,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马永贵,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杨生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申请执行人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林峰、马永贵、杨生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灵民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