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行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丁义发 工商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丁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行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卫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荣国。委托代理人:程礼明。被执行人:丁义发,男。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丁义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泾市监(黄)处字(2014)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泾市监(黄)处字(2014)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丁义发罚款3000元(已付1000元除外)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4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丁义发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义发在xxxx银行泾县支行尚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义发存款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山中代理审判员 秦建宏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